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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8日 15:09 作者: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点击数:次
来源: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案例摘要:
本机关于2024年8月8日、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2年12月23日,保定**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因生产设备故障,无法进行生产,并且生产人员全天临时放假。你单位于当日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对其排污口(点位)进行采样,并于2023年1月8日出具正常生产工况的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0284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保定**塑胶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内容:2022年12月23日因生产设备故障无法生产,生产人员全天放假。2、询问笔录(对河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2024年8月8、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内容:河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保定**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监测采样期间,无专人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采样。3、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0284号;2024年8月8日提取,提供单位:河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于2023年1月8日依据现场采集样品,出具的检测报告。
…略…
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听证,依法视为放弃。你单位于2025年1月2日对保白环罚告[2024]0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违法事实提出陈述申辩。其《陈述和申辩书》所述内容,与你单位对《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白环改[2024]0007号)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相同。2024年11月20日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保政行复决[2024]85号)对此内容已有明确的释法论述和结论,本机关认同该结论,故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法定罚款下限:100000元,法定罚款上限:500000元。裁量要素及判定如下:1、违法行为类型:二年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 1 次的,为情节一般(1%-60%)裁定为:20%;2、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裁定为:0%;3、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裁定为:0%;代入公式计算:100000 =( 20% + 0% + 0% )× 50000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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